加盟电话:133-3505-7288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4〕9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7-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规定,港澳税收居民执行上述规定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再执行第二条以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但在处理与《安排》受雇所得条款规定无关税务问题时,效力不受影响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以下称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若干税收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二、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三、关于对不同纳税义务的个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问题
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见《税法》8-3-14)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判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在计算其应纳税额时,分别适用以下公式:
(一)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二)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仍应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三)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四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均仍应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换算为月工资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四、关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适用协定或安排条款的问题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该个人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签订的协定或安排中的董事费条款中,未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对其取得的报酬可按该协定或安排中有关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同时又担任企业董事,或者虽名义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其从该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和以高层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均仍应适用协定或安排中有关董事费条款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相关解答
非独立个人劳务高层管理职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是什么? 在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定是什么?
相关法规
[财税字[1980]189号] 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外字[1984]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外字[1987]23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1988)财税外字第2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 [国税外字[1989]5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先生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 [国税发函[1994]4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国税发[1997]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2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函[1995]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国税发[1994]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2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9]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4]8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国税函[2005]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9]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侨发[2009]5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6]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5]9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1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