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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国税函发〔1995〕125号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1995-03-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规定,港澳税收居民执行上述规定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再执行第一条和第二条但在处理与《安排》受雇所得条款规定无关税务问题时,效力不受影响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以下简称通知)在执行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问题
通知中所说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二、关于个人在中国境内、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取得的工资、薪金如何纳税问题
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按职务分别确定,均应就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总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通知的有关条款规定,按其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确定纳税。
【涉外税收】相关法规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
【非居民个人】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