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辽地税发〔2008〕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
》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规定,2013年7月1日起第一条第一款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
契税的征收管理,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
契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废止】一、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缴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日期90日后的次月15日内。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以予处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