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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8.05.20 辽地税农〔1998〕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第二条废止,契税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各市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我省契税征收和土地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契税征收职能的划分。契税的征收管理,按属地征收的原则,由各级契税征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凡土地权属变更、交易管理权发生变动时,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协助契税征管机关共同做好契税的征收工作。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契税征收,要由契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具备代征条件的地区,可由契税征管机关委托给土地(国土)管理部门代征,契税征收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双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的权利和义务,契税征管机关给代征单位发放代征证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代征劳务费。

三、契税征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的,除责令其完税,督促纳税人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外,还应及时通知土地管理部门。


附件: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3-09
为了加强契税征收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