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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存量住房交易契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存量住房交易契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2002.05.14 辽地税函〔2002〕15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对住房交易手续费收缴办法进行调整,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提供存量住房(二手房)交易的评估价格,为了做好存量住房交易契税工作,现将存量住房交易的计税依据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和《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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