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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10〕8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第一条自2021年9月1日起契税优惠政策废止。虽然第一条废止,但是相关优惠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体现,请结合引用。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建委(房产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给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地税、房产管理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工作场所,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2010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已由房产管理部门受理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或存量房登记手续的普通住房,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办理缴纳契税的,契税税率仍按原标准执行,即个人购买普遍住房的,契税税率为3%,减半征收。其中,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为1%。2010年10月1日以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按《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