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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赵立军要求退还契税税款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赵立军要求退还契税税款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9]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赵立军要求退还契税及有关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盘地税发〔2009〕47号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的规定,盘锦市双台子区居民赵立军分别于1998年和1999年购买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三道街市场的四间精品屋(商业网点),你局双台区分局对其征收契税,并发放契证,属依法行政行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契证”格式的通知》(国税发[1998]70号)和省局《关于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08〕259号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