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辽政办发[1999]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07年10月26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辽宁省政府令第 213 号)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以上免税、减税,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2月25日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并将第三款修改为:“国土资源及房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经营企业和交易市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契税征管工作,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权属及出让转让合同、用地批复、《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已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房屋权属、房地产交易、房地产开发和竣工、《房屋所有权证》的使用等与征收契税有关的资料。”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4月17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规定,第九条修改为:“对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变动,征收机关认为计税价格不实,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无法核定的,由征收机关和纳税人均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征收契税。”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