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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医院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医院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2〕1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4-25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乡镇医院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请示》(丹地税发〔2002〕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辽委发〔1999〕15号和省局辽地税发〔1999〕47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科研单位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出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方免征契税。作为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乡镇医院(卫生院)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出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行为,不适用本规定,应征收契税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