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市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
为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据《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15〕12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下放我市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因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3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市房产税
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解读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