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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制定的《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
2018年3月26日



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 京政发〔2017〕36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税务征管、水务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原则共同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国家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单位计税依据为实际售水量。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和非居民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征收水资源税。
第六条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第七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对于城镇公共供水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是指其机构注册所在地;除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是指其取水口所在地。
城镇公共供水单位之间发生转售水行为的,由最终供水单位缴纳水资源税。
第九条水资源税按季征收。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暂按年一次性征收。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满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用水量或发电量并申请核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申报的取用水量或发电量进行核定,并向纳税人下发《北京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实际取用水量或发电量。
对具备远程传输填报实际取用水量条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远程传输信息数据进行核定水量;对不具备远程传输条件或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实际取用水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考历史平均取用水量进行核定。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或参考历史平均水量核定取用水量。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用水量或者发电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用水量或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税。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可按实际售水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并按照水资源税不同适用税额标准,提供取用水明细。
纳税人为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个人的,且供水范围内存在居民和非居民用水、公共和公益性服务范围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的,应当在取水端分类安装计量水表,并按照分类计量的水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取水端不能实现分类计量取水的,应当在用水端分类计量用水量情况。申报及核定水量时,应当根据我市上一年度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折算漏损水量,并将漏损水量纳入总取水量。取用水端均未实现分类计量的,应当按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从高征收。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量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下达纳税人年度计划(定额)取用水量。
纳税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取用水量、相关行业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定额取用水,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两个月对用水单位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五条 对于纳税人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的,按照下列标准加征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定额)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2倍标准加征;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定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2.5倍标准加征;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定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3倍标准加征。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依法应当加征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未申报缴纳的,税务机关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相关信息,依法进行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进行水资源税信息采集和税(费)种认定,纳税人应当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取水许可证、年度计划(定额)取用水量等相关资料,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已到期的,应当及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延期手续。
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证信息变更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税源登记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纳税人因历史客观原因未办理取水许可证,且暂不具备申领许可证条件的,应当及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户编号,并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用水户编号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源信息采集,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在获得年度计划(定额)取用水量或调整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后15日内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年度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录入征管系统。
第十八条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方式分为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纳税人按照行业或类别进行纳税申报,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或《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对具有减免税性质代码的水资源税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纳税人在办理上门申报手续时,除提交上述纳税申报表外,还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
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用水量或发电量,但在纳税申报期内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北京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的,以及在纳税申报期内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或发电量有异议的,应在该纳税申报期内暂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申报纳税,并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或发电量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 京政发〔2017〕36号)有关规定征收管理水资源税。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作征税机制。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征收水资源税,履行组织税款入库、涉税信息比对、纳税服务等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管理,履行用水指标下达、取用水核定水量信息传递等职责。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用水指标、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或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单位或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核定取用水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水资源税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水资源税的制定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7年1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以下简称《水资源税实施办法》),明确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按照改革试点要求,12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发〔2017〕36号,以下简称《北京市水资源税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税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水资源税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与北京市水务局联合制定《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对具体征收管理规定予以明确。

二、水资源税的征管模式是什么?

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税务征管、水务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原则共同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资源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三、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除规定的不征水资源税情形外,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四、水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五、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对于城镇公共供水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是指其机构注册所在地;除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是指其取水口所在地。城镇公共供水单位之间发生转售水行为的,由最终供水单位缴纳水资源税。

六、本公告的实施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与《水资源税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水资源税实施办法》的实施时间一致。


附件2

北京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

水量核定书编号:                                                                                                                           单位:立方米、千瓦时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水资源税源编号


年度取用水计划


纳税人名称(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取用水量所属期

年    月至     年   月

取用水类型

□地表水
□地下水
□城镇公共供水
□其他用水

取用水户类别

□城镇公共供水单位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个人
□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
□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单位
□其他

其他用水户类别

□疏干排水(直接外排)
□疏干排水(回收利用)
□地源热泵(直接外排)
□地源热泵(回收利用)
□水力发电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

所在区域

□城六区            □其他区域

取用水用途

取水许可证编号

取水口地点

水表编号

上期表底数

本期表底数

回灌井水表编号

回灌井上期表底数

回灌井本期表底数

核定本期取用水量/核定本期发电量/核定本期排水量

□居民 □非居民 □特种行业    □农村人口 □粮食 □其他










□居民 □非居民 □特种行业    □农村人口 □粮食 □其他










□居民 □非居民 □特种行业    □农村人口 □粮食 □其他











合计











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抄表人:


抄表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水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1、表中相关信息参照《北京市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填写。有多种取用水用途的,请分行填写。“取用水户类别”和“其他用水户类别”两项不可同时选择。

2、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计征。地源热泵按照取水量计征。“特种行业”是指洗车、高档洗浴场所、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3、“核定本期取用水量/核定本期发电量/核定本期排水量”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的用量。


附件3

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立方米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办税员姓名


办税员联系电话


纳税人所在地


取水许可状态

□已办理         □未办理

取水许可证号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取水口所在地

市       区      乡/镇/街道

取水地点


适用税额等次

□城六区   □其他区域

水源类型

□地表水 □地下水 □自来水

取用水行业

□农业 □城镇公共供水 □特种行业 □其他

特殊用水类别

□疏干排水  □地源热泵  □水力发电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  □农村集中饮水工程

年计划用水指标

立方米

取水许可有效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地下水超采区类型

不填

地下水取水地点供水管网是否覆盖

不填

取水量核定机关


取水量核定机关行政级别

□省级 □地市级

附送资料


信息变更日期

年    月     日

注销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声明

此信息采集表是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及征管办法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办税员(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根据《取水许可证》记载的相关信息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认定的相关信息填写。纳税人有多个税源的,应分别填写本表。所有可选项目只能选一项或不选。
2.“纳税人识别号”:已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纳税人所在地”:填写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
3.“取水许可状态”:在“已办理”和“未办理”中勾选一项。年计划用水指标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信息填写。取水地点填写取水口详细地址。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按售水量计税的,如有多个取水许可证,可只填写其中一个取水许可证信息,其它取水许可证信息在附送资料中说明。
4.“适用税额等次”:分为“城六区”和“其他区域”,“城六区”是指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其他区域”是指除城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5.“水源类型”:分地下水、地表水、自来水三类。按自来水售水量计税的纳税人,水源类型选“自来水”。
6.“取用水行业”:在“农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其他”中勾选一项。
7.“特殊用水类别”:在“疏干排水”、“地源热泵”、“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农村集中饮水工程”中勾选一项。
8.“地下水超采区类型”:不填
9.“地下水取水地点供水管网是否覆盖”:不填“取水量核定机关”:
10.“取水量核定机关行政级别”:在“省级”、“地市级”中勾选一项。属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水管理中心)核定取水量的,勾选“省级”;属于区级水行政主管核定取水量的,勾选“地市级”。
11.“附送资料”:有此表中不能记载的情况,纳税人应如实附送资料加以说明。
12.“信息变更日期”:填写信息变更登记的详细日期。
13.“注销日期”:填写纳税人水资源税纳税义务终止日期。


附件4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本表适用于除城镇公共供水、农业、特殊用水类别以外的纳税人填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元至角分,立方米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取水许可状态

□已办理   □未办理

纳税人所在地


取水许可证号


取水地点

市         区        乡/镇/街道

水源类型

□地表水 □地下水

年计划用水指标

立方米

适用税额等次

□城六区  □其他区域

地下水取水地点供水管网是否覆盖

不填

取用水行业

□工商业 □特种行业 □其他

地下水超采区类型

不填

取水量核定机关行政级别

□省级 □地市级


项目

征收子目

上期累计取水量

本期取水量

本期累计取水量

累计超计划取水量

累计超计划取水比例

本期适用税额

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减免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9-10-11

□地表水 □地下水












合计


——

——

——

——

——

——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及征管办法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除城镇公共供水、农业和特殊用水类别以外的纳税人填写。
2.“填表日期”:即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第1栏“项目”:在“地表水”或“地下水”中勾选一项。
4.第2栏“征收子目”:包括非居民(自建设施供水)特种行业(自建设施供水)等。
5.第3栏“上期累计取水量”:纳税人截至上期当年已取水量的累计量。
6.第4栏“本期取水量”:纳税人当期的取水量。
7.第5栏“本期累计取水量”=上期累计取水量+本期取水量。
8.第6栏“累计超计划取水量”=本期累计取水量?年取用水计划。
9.第7栏“累计超计划取水比例”=累计超计划取水量÷年取用水计划×100%。
10.第8栏“本期适用税额”:详见《北京市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11.第9栏“本期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取水量未超计划且已办证)=本期取水量×本期适用税额;本期累计超计划取水或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计算征收水资源税:      (1)对本期取水量超过计划20%(含)以下的部分,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计算加征;(2)对本期取水量超过计划20%至40%(含)的部分,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2.5倍计算加征;(3)对本期取水量超过计划40%的部分,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算加征。                                                                                                          12.第10栏“本期减免税额”:反映本期减免的水资源税税额,若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需要填写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若不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减免税附表。
13.第11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
14.第1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附件5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

(本表适用于城镇公共供水、农业、特殊用水类别的纳税人填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元至角分,立方米,千瓦时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所在地


取水许可状态

□已办理   □未办理

取水许可证号


取水地点

市              区              乡/镇/街道

水源类型

□地表水 □地下水 □自来水

适用税额等次

□城六区  □其他区域

取用水行业

□城镇公共供水 □农业

特殊用水类别

□疏干排水 □地源热泵   □水力发电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 □农村集中饮水工程

税款申报

水源类型       项目

征收子目

累计取水量/累计发电量

本期取水量

合理损耗率

本期计税取水量/本期发电量

适用税额

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减免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8-9-10

□地表水 □地下水 □自来水











□地表水 □地下水 □自来水











□地表水 □地下水 □自来水











□地表水 □地下水 □自来水











合计

————

————

————

————

————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及征管办法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为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适用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农业和特殊用水类别的纳税人填写。
2.“特殊用水类别”:在“疏干排水”、“地源热泵”、“水源热泵”、“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农村集中饮水工程”中勾选一项。“特殊用水类别”与“取用水行业”不能同时选取。
3.第1栏“项目”:在“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中勾选一项。
4.第2栏“征收子目”:包括居民(自来水)、非居民(自来水)等。
5.第3栏“累计取水量/累计发电量”:纳税人当年已取水量或已发电量的合计数量。
6.第4栏“本期取水量”:不填。
7.第5栏“合理损耗率”:不填。
8.第6栏“本期计税取水量/本期发电量”:按售水量计税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本期计税取水量直接按本期售水量填写此项。农业、特殊用水类别纳税人按本期实际取水量填写此项。发电企业按本期发电量填写此项。
9.第7栏“适用税额”:详见《北京市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10.第8栏“本期应纳税额”:(1)按售水量计税的城镇公共供水、农业、疏干排水、地源热泵、农村集中饮水工程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本期计税取水量×适用税额。(2)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发电量×适用税额。
11.第9栏“本期减免税额”:反映本期减免的水资源税税额,若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需要填写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本期减免税额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若不涉及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减免税附表。
12.第10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
13.第11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附件6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本表适用于有减免税项目代码的纳税人填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元至角分,立方米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取水许可状态

□已办理      □未办理

纳税人所在地


取水许可证号


取水地点


年计划用水指标

立方米

水源类型

□地表水  □地下水  □自来水

适用税额等次

□城六区  □其他区域

地下水取水地点供水管网是否覆盖

不填

取用水行业

□农业 □工商业 □城镇公共供水 □特种行业 □其他

地下水超采区类型

不填

取水量核定机关  行政级别

□省级 □地市级

税款申报

项目

减免税项目名称

减免性质代码

减免税水量

本期适用税额

减征比例

本期减免税额

备注

1

2

3

4

5

6

7=4×5×6

8

□地表水 □地下水 □自来水








□地表水 □地下水 □自来水








□地表水 □地下水 □自来水








合计




——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及征管办法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公章)


办税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有水资源税减免税项目代码的纳税人填写。只有减税或免税项目,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正式文件对此编制减免性质代码的,纳税人不用填写此附表;纳税人需要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的,直接按表A或表B进行申报即可。
2.本表与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相同的项目按税源信息采集表有关填报说明填写。
3.第1栏“项目”:在“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中勾选一项。
4.第2栏“减免税项目名称”:填写现行水资源税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名称。
5.第3栏“减免性质代码”:填写规定的减免性质代码。
6.第4栏“减免税水量”:填写减免税项目对应的取用水数量。
7.第5栏“本期适用税额”:详见《北京市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8.第6栏“减征比例”:填写减免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免税项目的减征比例按100%填写。
9.第7栏“本期减免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按规定应予减免的部分。本期减免税额=减免税水量×本期适用税额×减征比例。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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