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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到期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到期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告2018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8年1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水资源税由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取用水量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

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地热和矿泉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六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和超计划累进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标准

适用税额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水力发电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标准

第八条 纳税人超计划(定额)取用的水量,累进计征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定额)20%以下的部分,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加1倍计征;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