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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6]946号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授权,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起,我区开采锰矿等金属矿产品及玉石等非金属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规定的税率、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中其他金属矿、其他非金属矿的,按照属地原则由盟市财政、地税部门将具体品目名称报自治区财政、地税部门备案。 

二、对利用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暂不减免资源税。 

三、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可减按规定税额的80%征收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4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类

税目

税率

征收对象

计税依据

1

金属矿

 

5

原矿

从价计征

2

 

6

原矿

从价计征

3

 

10

原矿

从价计征

4

 

5

精矿

从价计征

5

 

10

原矿

从价计征

6

其他金属矿

4

原矿

从价计征

7

非金属矿

 

15

原矿

从价计征

8

膨润土

8

原矿

从价计征

9

 

5

原矿

从价计征

10

珍珠岩

6

原矿

从价计征

11

 

4

原矿

从价计征

12

 

10

精矿

从价计征

13

白云石

9

原矿

从价计征

14

硅灰石

3

原矿

从价计征

16

 

6

原矿

从价计征

17

自然硫

5

原矿

从价计征

18

 

6

原矿

从价计征

19

麦饭石

4

原矿

从价计征

20

叶腊石

10

原矿

从价计征

其中:巴林石

15

原矿

从价计征

21

大理岩

10

大理岩初加工板材

从价计征

23

花岗岩

10

花岗岩初加工板材

从价计征

25

玄武岩

10

玄武岩初加工板材

从价计征

22

 

8

原矿

从价计征

24

 

8

原矿

从价计征

25

硅石(石英砂岩、石英岩、脉石英)

6

原矿

从价计征

其中:佘太玉

15

原矿

从价计征

26

辉绿岩

6

原矿

从价计征

27

玛瑙石

15

原矿

从价计征

28

矿泉水

5

原矿

从价计征

29

天然碱

4/

天然碱初加工产品

从量计征

30

天然卤水

4/立方米

原矿

从量计征

31

地下热水

10/立方米

原矿

从量计征

32

其他非金属矿

4

原矿

从价计征

1.表中“其他金属矿”是指财税〔201653号文件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列举名称金属矿及本表列举名称金属矿之外未列举名称且在我区境内实际开采的金属矿。2.表中“其他非金属矿”是指财税〔201653号文件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列举名称非金属矿及本表列举名称非金属矿之外未列举名称且在我区境内实际开采的的非金属矿。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