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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01-04           内财税〔2014〕2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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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地税部门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开采原煤或以未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资源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含精煤、中煤、煤泥)。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第四条 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9%。
第五条 盟市财政、地税部门根据煤种、煤质、发热量、洗选工艺等因素,结合洗选煤折算率公式,分类计算提出本地区洗选煤折算率的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后执行。洗选煤折算率需要调整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洗选煤折算率可通过以下公式计算(任选一种):
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售价﹣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 ÷洗选煤平均售价
二、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售价÷(洗选煤平均售价×;综合回收率)
第六条 以原煤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运输费用,煤价和运输费用未分别核算的除外;以洗选煤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含洗选煤从选煤场到车站、码头等运输费用,洗选煤价和运输费用未分别核算的除外。
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导致煤炭应税产品价格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计税价格。
第七条 将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混合后销售的,应分别核算,按混合煤的销售额减去外购已税原煤购进额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资源税。当期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下期抵扣。
将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混合洗选后销售的,应分别核算,按混合洗选煤的销售额乘以规定的折算率减去当期外购已税原煤购进额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资源税。当期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下期抵扣。
第八条 允许抵扣当期外购已税原煤资源税的,应出具外购原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同一法人企业,煤炭开采与洗选销售环节不在同一盟(市)、旗县(市、区)的,煤炭资源税在煤炭开采地缴纳。
第十条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或加工的洗选煤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等产品,应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自治区地税局按同类应税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确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或加工的洗选煤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等产品,自产自用而无法确定原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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