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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修订】【2011年修订版】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国发〔1986〕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教育费附加】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