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明电〔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为了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