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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发明电[199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 国发明电〔1994〕2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由于新税制税种变化等方面的原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界限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税法规定,收购烟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现将《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的规定,修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精神,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

 

 

来源: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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