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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8〕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要求,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国税系统征管软件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功能模块,经过试点单位试运行,决定在全国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功能模块的启用
自2008年4月起,国税局受地税局委托代征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启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功能模块(以下简称“代征功能模块”)。
二、征收票据使用问题
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使用征收票据,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5号
【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法规
【教育费附加】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