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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热点问题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热点问题汇总

1.一般纳税人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附加税费也实行季申报吗?

答: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3.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在项目所在地预缴3%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补缴2%的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哪申报?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不同,是否需要在机构所在地补缴差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
【教育费附加】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