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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契税热点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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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请结合引用。


一、计税依据


1.营改增后,二手房买卖时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二、税收优惠

1.纳税人在2016年2月22日之前已经缴纳契税,但在2月22日之后办房产证时需要补缴面积差契税,同时符合《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的优惠条件,是否能够按照优惠税率补缴契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配合做好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宣传解答工作的通知》 (税总纳便函〔2016〕27号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