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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9-25
根据房地产权属转移契税征管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现将下列情形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09月30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下发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56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须提交销售不动产发票,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上述规定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契税纳税人确实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下,税务机关应否以及如何受理契税纳税人申报等问题有待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