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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如何缴纳教育费附加?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 2号)第一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上述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 23号)第一条规定:“……。现将《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的规定,修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
上述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明电〔2005〕1号)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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