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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如需要,应如何缴纳?
根据《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
国发〔1986〕50号
文件)第二、三条的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
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
(国发〔1984〕174号
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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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发[1986]50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国发[1984]174号] 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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