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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和附加率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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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 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规定:“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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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