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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标准价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标准价方案的通知
厦府〔1996〕综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待修订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颁布,本方案执行期从1995年9月1日起到1996年12月31日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标准价的方案

  根据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各市(县)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一年一定,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和厦府(1995)综140号文《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1995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标准价

  1995年各类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

  1995年各类新建公有住房标准价

  (1994年全市职均工资4997.57元,按国发(1995)43号文规定计算的标准价)

  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根据不同结构的标准价与成本价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即框架结构72.3%,砖混一等74.2%,砖混二等76.3%,砖木结构77.9%,高层住宅59.9%。

  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超过规定住房面积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实行市场价,享有全部产权。

  95年的市场价仍按94年的市场价执行。

  职工双方的工龄抵扣,每个工龄按不超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每平方米5.22元的标准给予折扣。

  我市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干部、固定工、合同制职工购房双方工龄折扣金额在售房款中直接抵扣。

  售房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执行。

  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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