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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改字〔95〕11号
市直各委、办、区、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实施过程中,关于工资总额计算口径等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月住房补贴最低不得低于30元,最高不得超过140元。住房补贴建议不计征个调税。计算该职工的住房补贴的月工资总额,应与计算缴纳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相一致。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1993年12月份工资总额计算口径:

  (一)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2月份该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

  1、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2月份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由下列三项组成:

  ①该职工1993年12月份工资表中的工资总额扣除交通费、原按1991年12月份基本工资7%的住房补贴后的工资总额。

  ②1993年该职工岗位考核奖的月平均额(含省月考核奖15元)。

  ③1994年预补发工资,该职工1993年12月份应补发金额。

  2、机关、事业单位的限额奖或年终、半年、季度奖、加班费及自行制定的误餐、午餐等各种补贴不得计入该职工的工资总额。

  3、1994年元月以后调入、就业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1993年12月份工资总额的计算办法:

  ①工龄工资只能计算到1993年;

  ②工资总额按1993年12月份同类人员工资的计算口径进行计算。

  4、1993年12月31日前离休干部的工资总额,按1993年12月份离休金(不含交通费、电话费、公务费、特需费、高龄补贴和按1991年12月份基本工资7%的住房补贴)加1993年在职同级、同类人员岗位考核奖的80%的月生活补贴费和1994年预补发工改部分月增资额计算。

  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职工的工资总额,按1993年12月份退休(退职)金(不含按1991年12月份基本工资7%的住房补贴)加15元(10元)和1994年预补发工改部分月增资额计算。

  (二)企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问题,在“月最低不得低于30元,最高不得高于140元”,“计算该职工的住房补贴的工资总额,应与计算缴纳公积金的工资总额相一致。”的总原则下,企业可根据1993年12月份该职工工资总额自行确定发放额。

  三、有关职工购房工龄折扣金额支付问题:

  职工购买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区属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购房工龄折扣金额在售房款中直接抵扣,但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的《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须经区、局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职工购买单位自管公房的,购房者双方的工龄折扣金额可在售房款中直接抵扣,也可由购房者双方所在单位按该职工的工龄折扣金额支付。

  购房者双方的工龄折扣金额可在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的房款、住房的租金或住房的折旧费、大修理费和管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利润中列支,确实没有资金来源的,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

  四、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在1995年8月3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按厦府(1995年)综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按原规定已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已超过原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若单位再分配一套公有住房,只能按市场价购买;其住房面积未超过原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再分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