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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加快出售公有住房的紧急通知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加快出售公有住房的紧急通知
厦房改字〔99〕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单位:

  为贯彻中央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促进住宅消费的增长,特对我市各单位出售自管公有住房作如下通知:

  一、各单位应加快自管公有住房的出售,城镇现有成套公有住房,除不宜出售的外,都应向自愿购房的现住户出售,不得借故不出售。

  二、下列公有住房不宜出售:①不成套的公有住房;②无合法证件的公有住房;③已经市政府批准征用或划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有住房;④严重损坏房、危险房;⑤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公有住房。

  三、产权有争议的住房,可以由自管房单位,按售房审批程序,报批售房。由住户先购买,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售房款按规定比例留足维修基金后予以封存,待原产权关系理顺后再处理售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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