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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旧公有住房出售有关规定说明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旧公有住房出售有关规定说明
厦房改字〔93〕06号
  一、户口只有一人原则上不能以优惠价或综合价购买已租住的住房,但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视情照顾,住房标准仍按厦府(1992)综 80号规定办。

  1、在1993年9月23日前独立承租,具有独立户口,达到晚婚年龄的可以购买本套公有住房。夫妇户口分离的不在此例。

  2、属国家建设需要和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或落实房屋政策安置公有住房的,可以购买所安置的住房。

  二、人口计算问题:

  l、寄户不得计入购房人口数。

  2、子女因就学寄在他户,可计入自己购房人口数中,但要在户口上盖章。

  3、购房者拟扣除户口未迁出的已婚子女,所购住户在允许的住房面积标准内的,购房户之户口盖章可适当放宽。

  三、一户租住两套公有住房的:

  1、同一幢楼房有两套住房,其中一套有户口,若购买一套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可购买两套。

  2、有两套(处)公有住房(含集美、杏林),任何一套住房均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可以购买两套。若其中一套(处)尚未出售,可先购买已确定出售的一套住房,超标计价应以两套的总住房面积计算,按先购住房的价格加价。

  3、一对夫妇户口分离两处或名下各有一套住房,只能以一方名义购买,住房面积标准按有关规定办。

  四、离休干部购房问题:

  1、离休干部购房,其自建公助建房补贴、工龄补贴之和高于或等于购房款,或者平均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时,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价,支付购房款。

  五、1980年以前建成的住房,若以综合造价购买,须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现场评估,按该建筑的重置价成新折扣计价,但售价一般不高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50元。

  六、职工购房,有关补贴除按规定可在购房款中抵扣外,其他均应由购房者所在单位支付,如何支付由各单位财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属于出售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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