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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厦门市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标准价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厦门市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标准价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改字〔96〕10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单位:

  为做好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现将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1995年6月28日以后购买的商品房,在当年公布的房改售房的期限内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且符合职工房屋分配的有关规定的,可按厦房改字(95)16号文规定出售给职工。

  二、1995年8月31日以后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在当年公布的房改售房期限内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售房单位有补贴承受能力的,可按厦房改字(95)11号规定执行;如售房单位无补贴承受能力,可按职工集资款与售房年份的成本价确定产权,即达到或超出成本价的享有全部产权,高于标准价,但低于成本价的按集资款与成本价的比例确定部分产权比例,低于标准价的要补到标准价才能取得部分产权,否则,产权归单位,个人只拥有使用权。

  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手续必须完备,其集资款应存入住房信贷部,专项用于集资房的建设。

  三、1995年 8月31日以后单位自建的住房,在当年公布的房改售房期限内,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可按房改方案有关规定出售给职工。

  四、购买的公有住房已办理产权登记,按厦府(1995)综139号文规定不超标的、或由于购房职工的职务、职称变动单位调整其住房的,可“退小换大”,即按厦房改字(95)11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已购房职工按“退小换大”的规定退出原购住房时,须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按原购住房房价款的0.5%缴纳买卖交易手续费。原售房单位免交买卖交易手续费。

  原购住房房价款的计算公式为:

  房价款=已交购房款+已支付工龄折扣金额

  按“退小换大”的规定,退出来的住房原则上应由新分配的住户按分房当年房改规定的售价购买;对于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原产权单位可安排租赁,但须报市房改办审批,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五、职工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申请人或家庭另一成员中享受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高的一方执行。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