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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厦府〔1993〕综2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待修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

  《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

  根据省府(93)1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公有住房出售,加强公有住房出售的管理,现将《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作适当调整和补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有住房的售价

  (一)1993年12月31日前出售1992年、1993年建成的住房给职工、居民的优惠价为: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10元人民币;砖混一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90元人民币;砖混二等以及大板、预制板结构的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70元人民币;砖木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0元人民币;高层住宅[系指使用电梯九层以上(含九层)的住房,其面积以本单元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20元人民币。

  (二)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1991年12月以前建成的住房,其售价在第(一)项的基础上每年扣除1.67%(折旧率)。

  (三)1994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建成的住房,其售价在本条第(一)项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单位应支付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元人民币的开发费亦每年递增4%。

  (四)1994年1月1日以后任何年份出售以前任何年份建成的住房,其售价在本条第(一)项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再每年扣除1.67%。

  (五)折旧后的优惠价房最低售价;框架结构和砖混一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0元和130元人民币,砖混二等和砖木结构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20元和110元人民币。

  (六)1994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建成的多层住房其综合造价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元人民币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高层住宅的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元人民币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

  (七)层高在2.20米以下的楼房底层杂物间和室外杂物间,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为该幢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的70%;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按该幢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计价。

  (八)一般装修(水泥或红砖地面;内墙和顶栅为普通摸灰、涂料;钢、木门窗;日光灯或普通白炽灯照明;一个卫生间,内设蹲位或坐式马桶;普通自来水到户)的住房,其装修部分不另行计价,但超过上述范围的装修和设备,应另行计价(住户私款装修的除外)。

  (九)上述各项房价将根据住房供需情况、物价变化及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届时另行公布。

  第二条 购房实行工龄津贴

  (一)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每户可享受一人次购房工龄补贴,购房者和享受工龄补贴者必须一致。

  (二)截止购房年份止,每年工龄补贴数为100元人民币。“工龄”按虚龄计算。

  (三)购房工龄补贴款由购房者所在单位支持。

  (四)房改出台后至本规定实施前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款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补发。

  第三条 购房工龄补贴资金来源

  (一)购房者和所购住房的产权同属一个单位的,其购房工龄补贴在售房款中抵扣。

  (二)购房者和所购住房的产权不属同一个单位的,其购房工龄补贴可参照厦府〔1992〕综80号文中住房补贴、公积金的开支渠道列支或在出售公有住房的房款中列支。

  (三)在市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买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其购房工龄补贴均在售房款中抵扣。

  第四条 购房对象

  (一)男方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上,女方年龄须在23周岁以上。

  (二)常住户口人数在2-5人的,可购买一套公有住房。

  (三)一对夫妇只能购买一套公有住房。

  (四)夫妇分居两地(含军、地)双方都有住房的,只能由职工确定一方(地)购买,但须持另一方没有享受优惠购房的证明,方可申请购房。

  (五)只购买一房一厅住房的职工,家庭人口增加,需增加住房者,可将原住房由现解决住房的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原价收购后,再申请购买一套公有住房,但不得再享受购房工龄补贴。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购房的优惠规定

  (一)离休干部购买公有住房时,可按闽老干安字(1985)003号、闽财事字(1985)012号文第三条 规定发给一次性自建公助建房补助费,建房补助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支付。已享受过修建房补助款的不再发给。夫妇双方均为离休干部,只能一方享受。

  (二)可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但尚未办理离休手续的,购房时同样可以享受自建公助建房补助费,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

  (三)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现住原公房的,可享受已故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标准,购买原住房。

  离休干部夫妇均已故,原公有住房由其子女居住的,只能按子女的住房面积标准,购买原住房,超标部分按有关规定加价。

  (四)凡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在厦门,原单位已交付建房补助款给房屋所有权单位的,离退休干部购房时可从售房款中扣除。

  (五)未领过房屋修缮费的退休干部可按闽人福(80)92号,(80)闽财事字第166号文的精神办理,即“每个退休干部按500元提取”由退休干部所在单位支持。

  第六条 办理售房

  (一)售房单位认为产权清楚,手续完整,无产权纠纷的住房经县一级以上(含归口)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房改办备案,并向房改办购买统一印制的“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和“公有住宅买卖合同书”,即可按本规定的售价自行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

  中央、省属、外地驻厦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应报市房改办批准。

  除上述以外的单位报市房改办批准。

  (二)售房单位必须在售房后三个月内凭计委立项书、红线图、建筑执照、房屋竣工图纸(或单位购房合同),售房批准书及购房者的“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公有住宅买卖合同书”,交款发票,户口簿,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为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购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房,购房者直接凭“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公有住宅买卖合同书”,交款发票,户口簿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证后,方有法律效力。

  经产权登记审核,发评现售房单位少收房款的,房管局直接向购房者收取其差额部分。

  第七条 售房单位出售旧公有住房之前,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检修。严格禁止使用公款突击装修。

  第八条 职工或居民凡以优惠价购买公有住房,除按《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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