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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吉地税发〔2012〕24号 2012-3-8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相关问题的通知》 ( 吉地税发[2014]10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第一条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契税征收管理,解决当前契税征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款失效]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返还的拆迁成本如何计征契税问题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对中标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其前期已经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契税征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负责拆迁和办理灭籍手续,其前期支付的拆迁补偿费,无论政府返还与否,都应计入其契税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负责拆迁和办理灭籍手续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土地出让费用,不包括代为支付并由政府返还的拆迁补偿费。拆迁环节契税纳税人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办理灭籍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前期已经支付的拆迁补偿费,无论政府返还与否,都不征收契税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