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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2009年06月18日  吉地税函[2009]45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国家以作价出资土地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一种处置方式,也是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的一种配置方式。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出让金金额,作为转增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
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依据参照划拨土地改出让的计税依据执行,即为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出让金金额所作的转增国家资本金金额。
因此,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在实施债转股的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其全资子公司吉林汽车制动器厂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其契税计税依据为省国土资源厅函复并核准的土地出让金金额即转增国家资本金金额2684.16万元。此外,吉林汽车制动器厂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国家作价出资给东光集团不属于划拨土地经批准转让土地使用权情形,因此,对吉林汽车制动器厂不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契税
对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问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9]89号)第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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