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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企业抵贷房地产营业税和契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企业抵贷房地产营业税契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市政办函〔2010〕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修改完善、宣布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吉市政函〔2015〕328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2016年营改增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同时根据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2020〕1号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制发,未纳入《吉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金融企业抵贷房地产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契税。目前,部分金融企业对逾期贷款应收回的抵贷房地产,长期不做收回处理和产权变更,影响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为加强金融企业抵贷房地产营业税契税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金融企业要自觉执行国家关于抵贷房地产营业税契税等税收政策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3〕16号)规定,各商业银行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75号)规定,对商业银行承受依法实施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促进金融企业发展支持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18号)规定,对商业银行承受非关闭、破产企业抵债土地、房屋需要缴纳契税的,税率由5%下调到3%。
二、各级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抵贷房地产营业税契税管理工作
(一)各级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时,要登记他项权利的存续期限。《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存续期限要与抵押或者质押贷(借)款期限一致。
(二)各级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每月结束10日内,要把上月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情况统计表》、《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情况统计表》报送市政府综合治税办公室(市财政局法规处)。本月没有发生新的数据时,报送空表。
(三)各级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对税务机关提出的查询办理《他项权利证明》情况,要及时、全面地提供资料。
(四)各级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时,应当查验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免税、缓税文件。否则,一律不得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三、税务机关要加强金融企业抵贷房地产营业税契税等税收的征收管理
(一)税务机关按照现有的管辖分工,吉林市区由第二直属税务局负责实施对市区金融企业抵贷房地产营业税契税等税收的管理工作。
(二)建立金融企业抵贷房地产营业税契税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