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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市夕阳红托老院征免契税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市夕阳红托老院征免契税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函〔2006〕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3-31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吉林市夕阳红托老院征免契税的请示》(吉市地税发〔2006〕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吉林市夕阳红托老院属于民营社会福利机构,购买的房屋用于经营老年人托养服务,不在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之内。
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执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0〕97号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