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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税〔2010〕9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第一条自2021年9月1日起契税优惠政策废止。虽然第一条废止,但是相关优惠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体现,请结合引用。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24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在查询购房人纳税记录时,需要验证购房人身份证、户口等家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