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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联字〔199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5-06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为了更好地加强土地出让、转让的契税征收工作,使契税征收办法与现行土地管理办法相适应,从1998年5月起,我省土地出让、转让契税实行同级审批、同级征税办法。
同级审批、同级征税办法,就是按照各级政府审批土地出让、转让的权限,属于哪级审批的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由同级地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契税税款。征收的契税,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仍为市、县级固定收入,省、市不能与分成。土地管理部门在受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同级地税部门,督促纳税人缴纳税款或办理免税手续。地税部门在收到税款或办理免税申请后,应开具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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