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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源控管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源控管的通知
2007年10月1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源控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源控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房地产管理局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要把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是否缴纳契税作为审核条件,查验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纳税或免税证明;未出具纳税或免税证明的,不予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市国土资源局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要把申请人是否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作为审核条件,查验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纳税或免税证明;未出具纳税或免税证明的,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市建设委员会批准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通知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按照计划拆迁补偿金额,到市地方税务局缴纳契税。核发《开工施工许可证》时,要一并查验申请人是否缴纳拆迁补偿环节的契税;未缴纳的,市建委应及时通知市地方税务局,由市地方税务局依法进行处理。

四、市规划局审批城市建设规划项目,批准文件要有专门条款明确建设项目容积率。同时,要将批准文件抄送市地方税务局。

五、市地方税务局与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委员会签订协助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协议,明确职责和业务流程。市地方税务局要向上述单位派驻人员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各单位要将市地方税务局派驻人员安排到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紧密衔接的业务环节。
【耕地占用税】相关法规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