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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9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8-3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担任中国境内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6〕132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称企业高管人员),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的职务,其从中国境内、外收取的当月全部报酬不能合理地归属为境内或境外工作报酬的,应分别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缴纳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者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确定纳税义务,无论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工作期间长短,可不适用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而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企业高管人员仍应按照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8号)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满五年的。
2.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及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
(三)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按财税字〔1995〕98号的有关规定构成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后的纳税年度中,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如果本批复第一条所述各类人员取得的是日工资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应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和国税发〔2004〕9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换算为月工资后,再按照本批复第一条规定的适用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相关法规
[财税字[1980]189号] 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外字[1984]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外字[1987]23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1988)财税外字第2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 [国税外字[1989]5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先生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 [国税发函[1994]4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国税发[1997]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2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函[1995]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国税发[1994]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2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9]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4]8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国税函[2005]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9]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侨发[2009]5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6]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5]9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1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4]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10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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