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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0年5月24日 税三〔1990〕2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1、对中央、省、市、区、县实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分工,按税三(1986)410号《关于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征管分工的通知》的规定执行。2.各县税务局负责县内的中央、省、市实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税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10]21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函发〔1990〕434号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