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1、对中央、省、市、区、县实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分工,按税三(1986)410号《关于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征管分工的通知》的规定执行。2.各县税务局负责县内的中央、省、市实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税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10]21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