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穗地税发[2005]90号 2005-4-11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9]143号
)规定,第一、二、三点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局属各单位:
现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04]332号
),以下简称332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当年减免纳税人的房产税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以领有独立核算法人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为一个单位计算),由市属各区(不含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从化市、增城市,下同)地方税务局按照332号
文的困难减免认定原则进行审批,批复纳税人的同时抄送市地方税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