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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 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 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3]98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收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高“两税”的收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两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两税”的纳税主体
耕地占用税纳税主体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其中,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用地申请人为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以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主体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二、严格“两税”的征税对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象为被占用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
契税征收对象是指单位和个人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包括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权属、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三、明确“两税”的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面积核定主要依据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当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用面积大于批准占用面积的,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税;批准占地面积大于实际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算。
契税的计税依据按照江西省地税局《关于发布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一“两税”的申报要求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或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成文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同、确认书以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申报及缴纳时限
获准占用或临时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实际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自实际占用耕地之日(以签订土地征用补偿协议时间为准)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其纳税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人占用耕地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照顾后改变用途的,应从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改变用途的实际占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契税纳税期限遵循“先税后证”的原则,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登记前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进行“两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两税”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形需提供相关纳税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按赣地税函[2013]54号文件执行;对本地区个别类型纳税人事实上无法按文件要求备齐资料的,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并报省局备案。纳税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申报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条例》相关规定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两税”减免税管理
(一)严格“两税”减免的对象范围。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两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审核纳税人提交的“两税”减免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为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依法办理“两税”减免,不得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严禁违规减免和越权减免。
(二)提高“两税”减免审核的效率。“两税”减免审核分为即时审核审批和程序审核审批。对政策规定明确、易于把握的减免税事项实行即时审核审批,县级以上地税局局长可授权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当日办理减免手续;除即时审核审批以外的其他减免税事项实行程序审核审批。减免税审核的有关程序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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