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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存量非住宅交易契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存量非住宅交易契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洪地税发[2012]150号 2012-6-25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 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我市城区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和存量房租赁申报计税价格的公告》 (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评估系统正式运行起,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新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停止执行本文件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为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进一步加强我市存量非住宅交易的税收管理,现将我市存量非住宅交易契税计税价格明确如下:
一、个人或单位进行存量非住宅交易时,应以实际成交价格向税务部门申报,同时提供卖方取得的销售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
个人或单位申报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按以下方法确定计税价格:以卖方取得的销售发票中记载的单价、同地段所在地最低控制价两者中价格高的为基数上浮,上浮比例不得低于10%,以上浮后的单价为计税价格。
二、对无法提供销售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但能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房管部门出具的销售价格查询证明、从相关部门调取销售发票或契税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