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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赣财法〔2016〕1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住建委、房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通知》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口径》规定,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二、各级财政、地税、住建等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并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对内应抓好培训工作,确保工作人员知晓政策规定、掌握操作办法;对外应做好宣传工作,利用政府网站、工作场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进行宣传和解释,帮助纳税人了解信息、及时办税。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样表见附件1,各地可根据查询系统情况适当修改),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传递给地税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查询结果的,由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交书面诚信保证书(见附件2)。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