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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新余市契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的公告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新余市契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的公告
 2011-03-03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现将《新余市契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0日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新余市契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

为了更好地落实契税税收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及相关的契税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市契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
一、税率的核定
(一)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的适用税率均为4%。
(二)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三)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及以下的,且属于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房或非普通住房,一律按4%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五)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上住房,一律按4%税率征收契税
(六)承受的与房屋相关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4%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二、计税价格的核定
(一)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
1、商品房计税价格核定,原则上采用开发商开具的由地税机关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填写的销售价格。对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纳税申报,地税机关有权进行核定,原则上参照一年内同类地段、相同条件房屋销售价格核定。
2、存量房计税价格核定,原则上采用纳税人如实申报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为计税价格。如果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地税机关有权参照同一地段、街道房屋形成的价格标准,核定计税价格。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到地税机关备案的有资质证明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价格经核定可作为计税价格。
(二)土地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地税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①评估价格:由地税机关备案的有资质证明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地税机关确认的价格。
②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3、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其计税价格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4、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其计税价格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纳税资料的审核
地税机关在开具契税完税证时,须对纳税人填写的契税申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要求纳税人出具以下纳税申报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买卖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及发票。
3、房屋赠与的,提供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4、二手房交易的,除提供转让合同、协议、原始票据外,还需提供原房屋权属证书的复印件和契税的复印件。
5、对申报符合家庭唯一住房条件的住户,还需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单身购房者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6、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提供土地使用权权属及出让、转让时间、成交价格及与征收契税有关的资料。
四、工作流程
(一)房屋交易契税征收工作流程
1、纳税申报。纳税人持商品房、二手房交易手续到地税征收窗口进行纳税申报,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
2、核定计税价格。地税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查档证明对房产的性质、类型以及新旧程度进行核实,对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填写契税审核单。
3、地税征收窗口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地税管理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办理征缴手续,开具统一的契税完税证明。
(二)土地交易契税征收工作流程
1、纳税人申报。纳税人持土地交易转让合同及相关手续到地税征收窗口进行纳税申报,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
2、核定计税价格。地税管理部门原则上根据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土地交易价格进行核实,对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3、地税征收窗口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地税管理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办理征缴手续,开具统一的契税完税证明。

附件: 1、契税审核单
2、房产查档证明

附件1

契 税 审 核 单

承受方

转让方

承受方电话

转让方电话

房产基本概况

房产面积

建筑年代

所在层数

房屋座落

房产性质

住宅(2%

商用(4%

办公(4%

非普通住宅(4%

其它

转移类型

房改房

商品房

房屋赠与

经济适用房

拍卖

房屋互换

装修程度

陈旧

简装

精装

豪华

未装修

查档情况

家庭唯一住房

房屋面积

原产权证 号码

税率

取得产权 时间

价格审核

上手价格(元)

纳税人申报价格(元)

审核确认计税价格(元)

备注

审核人:

负责人:

        

附件2

房产查档证明

产权申请人

身份证号

是否有住房

家庭成员(配偶及子女)

身份证号

是否有住房

查档用途

申请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

查档人员

新余市房产交易中心

     


来源:新余市地方税务局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