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城区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2006-04-21 萍府办字[2006]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小中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我市城区享受
契税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明确如下:
市城区享受
契税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