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6-25 余府发[2004]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7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 2009-12-16)规定,2004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全部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余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机关。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包括各级财政机关的农业税征收管理局(所)、
契税征收管理所。
二、征收方式。
契税征收以征收机关自行征收为主。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代征。代征单位应履行代征职责,并接受
契税征收机关的检查、监督。
契税征收机关应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有义务支持协助
契税征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三、征收范围。凡是在我市辖区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有关
契税事项,均为
契税征收范围。
四、
契税适用税率。
㈠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税率均为4%。
㈡个人承受的商业用房和个人承受的高档住房,如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税率均为4%。
㈢个人承受普通住房的,暂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税率为2%。
五、纳税申报。纳税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向征收机关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交换协议的原件的复印件。
㈡首次上市买卖房屋的承受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由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营业税销售发票和完税票据。
㈢属二手房、土地转让的承受单位或个人,除提供转让合同、协议、原始票据外,还需提供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复印件和契证的原件(原件必须交征收机关收回统一销毁)。凡是未向征收机关应提供而未提供原契证的一律视同白契补征
契税。
㈣属政府征用拆迁重新安置的,要提供政府征用拆迁协议和重新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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