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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 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契税的纳税人。凡在本省辖区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第三条 契税的征收范围。凡在我省辖区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有关契税事项,均为契税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出售、赠与、交换,但不含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赠与、房屋赠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
第四条 契税税率为4%。
第五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改为出让的,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地税部门参照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四)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五)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另一方提供资金的双方合作建房,属于土地权属转移,对提供资金方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以上价格包括合同确定的价格以及承受者应交付的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地税征收部门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地税部门确认。
第六条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契税的减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实际支付金额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免征契税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契税减征、免征范围的,应当补缴相应的税款。
凡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税部门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填写“契税减免申报审批表”,并同时报送房地产交易情况及有关减免证明材料。地税部门审核后,按照契税的减免权限及时办理减税、免税或上报手续。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契税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纳税申报。
第九条 契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按照要求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地税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窗口)办理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