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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征收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全文废止】

江西省征收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全文废止】
1987年8月30日赣府发[1987]81号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规定,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全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依照本实施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鱼塘亦视为耕地。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非农业建设是指除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机井、涵闸、堤坝、塘堰、沟渠、水库等农田水利设施和乡村道路、护田林带、苗圃以及退耕还林、还牧、还渔以外的一切建设。

第六条 根据本省各地人均耕地数量和经济状况,核定各市、县(区)的平均税额如下:

市、县

平均税额(元/平方米)

市、县

平均税额(元/平方米)

南昌

4.5

乐平

4.5

新建

4.5

景德镇市区

5.5

进贤

4.5

萍乡市

5.5

安义

4.5

九江

4.5

湾里

4.5

修水

3.5

南昌市郊区

6.5

都昌

4

市、县

平均税额(元/平方米)

市、县

平均税额(元/平方米)

武宁

4

会昌

4

瑞昌

4.5

上犹

4

湖口

4

安远

4

永修

4.5

龙南

4

星子

4

石城

3.5

彭泽

4.5

大余

4.5

德安

4.5

寻乌

4

九江市庐山区

5.5

崇义

4.5

新余市渝水区

5.5

定南

4

分宜

4.5

全南

4.5

鹰潭市月湖区

5.5

宜春市

5.5

余江

4

清江

4.5

贵溪

4

丰城

4.5

赣州市

5.5

高安

4.5

南康

4

万载

4.5

赣县

4

上高

4.5

于都

4

奉新

4.5

宁都

3.5

宜丰

4.5

信丰

4.5

靖安

4.5

兴国

4

铜鼓

4.5

瑞金

4

上饶市

5.5

市、县

平均税额(元/平方米)

市、县

平均税额(元/平方米)

上饶

4

莲花

3.5

波阳

4

峡江

4

余干

4

宁冈

3.5

广丰

4

井冈山市

4

玉山

4.5

抚州市

5.5

铅山

4.5

临川

4.5

婺源

4.5

崇仁

4

万年

4

南城

4.5

弋阳

4

乐安

4

德兴

4.5

黎川

4.5

横峰

4

南丰

4.5

吉安市

5.5

金溪

4.5

吉安

4

宜黄

4

永新

3.5

资溪

4

遂川

4

东乡

4

吉水

4

广昌

3.5

泰和

4

永丰

4

安福

4

万安

4

新干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