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赣财法[2015]7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经省政府批准,为进一步支持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就业创业,现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减征。符合条件是指本人持有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有效证件。
二、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它所得等项目的应税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减征50%。
四、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